第一條 綜合素質測評是對學生德、智、體諸方面素質作一個公正、全面、立體和系統(tǒng)的評價,目的是適應學校改革發(fā)展要求,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,培養(yǎng)學生的創(chuàng)新能力和實踐能力,引導學生全面發(fā)展,成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。
第二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是學生獎學金評定、學生評優(yōu)、優(yōu)秀畢業(yè)生推薦、入黨等重要依據。
第三條 綜合素質測評是對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、文化藝術特長、身心健康水平、科技創(chuàng)新能力、組織活動能力、專業(yè)基礎知識等方面進行測量、評價的一種方法,即將德、智、體等方面分解成若干指標,并對各項指標考核。
第四條 綜合素質測評每學期進行1次,每學年匯總一次。每學年結束后,計算平均分進行班級排名。
第五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由德育、智育、科技文化、體育等方面,其中期末考試成績占70%、班級測評占30%(班主任考核占15%、班干部及學生代表考核占15%)、加分項目。
第六條 班主任和班委會本著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鼓勵競爭的原則做好測評工作,一般情況下,應于下學期第二周在班級將測評結果進行張榜公示。學生對自己綜合素質測評有凝問,可向班主任、系部提出反映,公示后各系匯總交學工處備案。